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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賦能信用體系建設
發(fā)布時間:2018-06-15 分類:趨勢研究
6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召開,指出要堅持應用導向、立法先行,從五個方面入手進一步建設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措施,以誠信立身興業(yè)。
根據會議部署,日后將從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監(jiān)管機制,推廣告知承諾制;建立黑名單制度;保護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加快推進重點民生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以及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信用建設,發(fā)展第三方征信服務五個方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信用中國建設步子加快 防范化解金融系統(tǒng)風險
“以誠信立身興業(yè)”,這是從國常會上傳出的重要信號。事實上,目前我國社會征信體系建設的步子顯著加快,無論是監(jiān)管層面,還是市場,新舉措頻頻落地。
2017年5月,國務院印發(fā)《政務信息系統(tǒng)整合共享實施方案》明確,2018年6月底前政務部門信息統(tǒng)一接入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銀監(jiān)會發(fā)布《關于進一步推進網絡執(zhí)行查控工作的通知》,加大對“老賴”的懲處力度;
5月23日,“百行征信”掛牌運營,我國第一家掛牌的個人征信機構宣告成立。
隨著國家層面的重視和強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利好不斷,也將有助于改善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yè)發(fā)展的信息不對稱的現象。由于信息共享通道的閉塞,目前互金行業(yè)信息“孤島”現象普遍,加劇了由此帶來的壞賬處理難、運營風險高等問題,制約了行業(yè)發(fā)展的進程。健全的征信體系決定了互聯網金融未來的覆蓋范圍、融資形式和增速。而此次體系建設新舉措,有助于發(fā)揮征信業(yè)“信號燈”和“安全閥”的作用,將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提供有力支撐。
提升數據歸集效率 防范欺詐風險
此次國務院常委會議中強調,要大力發(fā)展第三方征信服務,這對于實現信用信息全面覆蓋、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fā)展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第三方征信服務將對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形成補益。
目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不斷進步,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總量實現了跨越式增長,相關數據顯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歸集各類信用信息超過165億條,較去年底增長25%。 盡管如此,各大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之間依然因為缺乏信息共享和風險聯動預警機制,導致過度多頭借貸、騙貸等行為仍有發(fā)生。在形成完善的征信體系之前,不少平臺和機構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完身的信用體系,防范網絡欺詐的發(fā)生。
踐行普惠金融 科技賦能信用體系建設
近幾年,隨著互聯網+和金融科技的發(fā)展,金融服務門檻降低,覆蓋面延伸,普惠金融的推行效率也快速提升,包括小微企業(yè)、初創(chuàng)企業(yè)、三農人員,以及個人普通客戶等長尾客戶成為新的市場焦點。如何用更有效的方式解決小微企業(yè)融資難、融資慢和融資貴成為新的發(fā)展課題。
據統(tǒng)計,目前我國有4萬個鄉(xiāng)鎮(zhèn)、40萬個村莊和7.5億農村人口,還有數量龐大的城市社區(qū),蘊含的金融需求以百萬億元計,但金融機構空白或僅有一個的鄉(xiāng)鎮(zhèn)數量仍有近萬個。金融服務市場潛力巨大,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將提升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對于上述人群的覆蓋和支撐能力,對于鼓勵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刺激消費、改善民生都有積極意義。
值得一提的是,和傳統(tǒng)的線下金融模式不同,踐行普惠金融離不開金融科技的發(fā)展和支撐。隨著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底層技術與金融場景的不斷融合,金融科技對于金融業(yè)的整體驅動作用日益顯現。尤其是在風控和信息體系的構建和數據歸集和處理方面,已經成為金融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平臺提供服務的根基所在。
加強失信懲戒 個人信用成現代社會通行證
“人無信則不立”,在各大金融機構和平臺強化信用體系建設,提升數據歸集能力時,個人信用也逐漸成為社會生活的通行證。大數據時代信用記錄作為每個人的“經濟身份證”,其重要性勝過此前任何時期。
事實上,國家層面對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也從未放松,對于個人失信的監(jiān)管和懲處日趨嚴格, “讓守信者一路綠燈、失信者處處受限”的信用獎懲大格局正在形成。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本次國務院常務會議上也特別強調,市場經濟是講道德、講誠信的經濟。要緊緊抓住信用建設這個牛鼻子,加快建立信用檔案、信用公示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加強信用約束,加大失信成本,使從業(yè)者不想、不敢、不能實施失信行為。
事實上,自2014年6月國務院發(fā)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綱要(2014-2020年)》,我國啟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以來,就非常重視失信約束機制的構建。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的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4月,已有200多萬失信被執(zhí)行人懾于信用懲戒主動履行義務。
今年3月,最高院和銀監(jiān)聯合發(fā)文更是加大了對“老賴”的懲處力度,擴大了對“老賴”的執(zhí)行范圍。